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指定期限关闭城镇公共供水覆盖区域内自备水源工程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