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公共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办理用水手续,定期向供水单位结算水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