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在紧急情况下,供水单位可以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物件等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抢修作业完成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