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的水表。结算水表属用水户的,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