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的水表。

结算水表属用水户的,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