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