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三)打桩、顶进作业;(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