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