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测工作,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设施管理与维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