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城乡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切实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