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