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九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热。热电联产的热源单位应当优先保障供热需求,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确保向供热单位提供符合供热质量要求的热源负荷。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煤、燃气的单位,应当依据政府定价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