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七条已修改供热单位不得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前六个月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