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前六个月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