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其他永久性供热工程。前款规定的供热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增容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