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修改开发建设单位对供热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时,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应当参加。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