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风貌协调建筑,是指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重要景观节点相邻的建筑以及重要街道两侧的建筑;(二)一般建筑,是指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风貌协调建筑以外的建筑。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