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风貌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