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风貌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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