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消防、人防、抗震等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历史风貌建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公安消防、人防、抗震等部门依法予以指导;历史风貌区确因保护需要无法达到现行技术规范的,公安消防、人防、抗震等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责任人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保障方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