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保护规划,采取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保护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按照原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