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保护规划,采取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

保护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按照原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