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历史风貌,是指能反映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沿革,并具有文化、科学、人文、艺术价值,体现历史文化传承与地域特色的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