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八条有效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重大变化需要调整保护范围的,或者因重要历史风貌特征已灭失或者损毁以致无法复原、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撤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或者撤销建议,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名录认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调整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