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使用权人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