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无主管部门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登记设立该单位的机关的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