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不履行继续教育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直接责任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视其情节由任命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