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事行政部门,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