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制度。分别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