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泗河总河长。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河段河长。沿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河段分河长。各级应当明确河长管理协调办事机构。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