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第七条有效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泗河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管辖区域实行河长制。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