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泗河保护管理工作中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泗河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