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泗河保护管理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