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沿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泗河流域自然植被保护、水源涵养,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种草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