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沿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水生态保护工作,加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水质、林地、绿地、湿地的保护,维护河道生态安全。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