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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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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域管理区、生态控制区内禁止采砂活动,禁采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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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