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态控制区内不得从事与生态保护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

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