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态控制区内不得从事与生态保护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