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第十五条有效水域管理区范围包括:(一)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背水堤脚外侧十米护堤地;(二)无堤防的河段为河口岸线向外十米以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