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水域管理区范围包括:

(一)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背水堤脚外侧十米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段为河口岸线向外十米以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