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总体规划范围包括:

(一)市域范围内泗河干流的流经区域;

(二)支流与干流汇合口回延一千米的流经区域。

总体规划范围划定为水域管理区、生态控制区和规划控制区。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