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第十四条有效总体规划范围包括:(一)市域范围内泗河干流的流经区域;(二)支流与干流汇合口回延一千米的流经区域。总体规划范围划定为水域管理区、生态控制区和规划控制区。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