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第十二条有效泗河保护管理实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指泗河流域保护与空间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是指泗河防洪、水资源利用及保护、交通道路、生态景观、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