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泗河保护管理实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泗河流域保护与空间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是指泗河防洪、水资源利用及保护、交通道路、生态景观、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