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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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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有效
沿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居)河段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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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