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五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