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行人或者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二)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随意行走、拦乘车辆以及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三)携带动物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