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绕行;在允许非机动车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