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绕行;在允许非机动车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