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修建永久性构造物和设施;确需设置供水、排水、供电;供汽、供油、通讯、水利等管线设施或者建盖临时构造物、设施的,须将设计图纸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建盖的临时构造物、设施在公路改建、扩建时,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