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产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利用公路行道树架设电线、拉钢筋、拴牲畜等损伤行道树的行为。除正常的养护需要外,不得砍伐行道树和修枝断顶,确需砍伐、修枝断顶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缴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