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坏城市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