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坏城市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