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六个月。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