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旅游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