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自治区师范院校和有关高等院校师范专业,应当在回族聚居地区定额定向招生。

定向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女考生。

定向生毕业后,应当分配到定向地区从事教学工作,并执行自治区关于教师服务期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