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卫生、旅游等资源,围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宣传和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