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