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二)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三)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培训法制宣传教育人员;(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六)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